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2016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伙同梁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英德市横石水镇联雄村委会清和组丰华私房菜附近,将被害人林某雄强行拉进粤B55****轿车,并将林某雄先后载到东华镇重新村委会石角一组梁溪唇、梁某甲的暂住地、四组一区石场等地,使用拳脚和树枝等对林某雄实施殴打、看守,逼迫林某雄归还欠款。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梁某甲等人将被害人林某雄释放。
二、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携带铁钳等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二204房,以撬窗入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向某华的现金人民币738元、耐克牌双肩背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元)、衬衣1件。得手后,梁某甲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钳、螺丝刀照片等物证;
2.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芳、邓某优等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雄、向某华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双肩背包等赃物、铁钳等作案工具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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