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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青县**楼后侧**店内租住,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青县公安局定,于2015年12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青县**楼后侧经营一家**烧饼店,被告人梁某某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烧饼并对外销售约9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烙烧饼所使用的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840mg/kg,超出国家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使用含铝泡打粉制作食品并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利华

检察官助理:朱增光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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