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现住广西横县横州**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横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向横县**镇**村委**村的黄某某、农某甲购买了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岭的巨尾桉林木。同年6月4日,梁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上述“**”岭采伐其所购买的林木并出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倒的林木、伐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农某甲、农某乙、何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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