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58********,壮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都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800元价格与同村韦某某购买到其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六坡上的一片林木,后其于2019年10月22日,雇请梁某翻、梁某研、苏某甲、苏某乙、苏某猛对韦某某位于**队六坡上的林地进行砍伐, 因被告人梁某甲指认地界错误,导致梁某翻等人当日误将**队的王某敢、梁某乙的林木当成韦某某家的林木进行了砍伐。经河池市金星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本案被砍伐的林木总面积为0.38公顷(5.4亩),其中梁某丙被砍伐林木林地面积0.14公顷,被伐杉木蓄积量21立方米、松木蓄积量3立方米;王某敢被伐林木林地面积0.18公顷,被伐杉木蓄积量28立方米、松木蓄积量3立方米。韦某某被砍伐的杉木面积为0.06公顷,林木蓄积量3立方米,韦某某被砍伐的松树,林木蓄积量为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达6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银春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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