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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经**镇**村李某某介绍,以人民币2万元向李某某购买了位于**镇**村**厂东边的约六、七亩桉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三天,梁某某雇佣了工人苏某某等七、八个工人到该处砍树并出售。经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梁某某砍伐的树种是桉树,砍伐林木的面积为6.2亩,蓄积为25.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1490****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被取保候审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上述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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