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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甲得知岳阳县长湖乡团结村双联片四组要引进一造地项目,需要将该组“三嘴塅”山上的林木采伐,经与该组组长洽谈后,双方签订协议,以5000元价格叛买得到三嘴塅山上林木,由梁某甲自己负责办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3月下旬至4月初,梁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梁某乙、戴某某等3人上山砍树,梁某甲将砍伐的林木出售,销售金额约1.35万元。经岳阳县林业局林业调查大队鉴定,梁某甲共砍伐林地面积17亩(为乔木林地),被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湿地松、阔叶树,林木总蓄积为22.3303立方米,幼树176株。

2019年6月12日,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无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 季 拓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0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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