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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54********,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间购买蒋某甲的树木后,2019年8月期间,梁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把林木全部采伐。在采伐的过程中,错砍了隔壁地块由蒋某乙种植的树木。梁某甲知道砍错蒋某乙种植的树木后,及时赔偿了蒋某乙的损失。经测算,采伐林地位于柳江区土博镇梅里村5林班62、102.1、102.2小班内(分别为A、B、C地块),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面积0.25公顷(3.75亩),采伐总蓄积量22.1立方米,总出材量16.7立方米。

2020年3月9日,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22.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保证人梁某乙,叔侄关系,联系电话:1597824****,1348175****;

2.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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