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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因维修房屋需要到村委会申请砍伐林木,村委会为其出具了砍伐自家森林松树五棵的证明。由于被告人无采伐工具,被告人请同村四组村民谭某某帮忙砍伐林木,谭某某同意帮忙。被告人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次日与谭某某一起到自家的山林(小地名:李家大湾),由谭某某用油锯采伐了5株马尾松、6株水杉,所采伐的林木除两株制成2.0m原木7件外,其余的9株都伐倒在山林里。经勘测,被告人梁某某共采伐活立木蓄积共计13.2095立方米。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南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水杉原木7件、水杉毛材4件、马尾松毛材5件(均为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利川市**镇林业站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利川市**镇**村七组梁某某山林采伐林木蓄积勘测评估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卫星截图、指认照片;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9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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