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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外卖和快递,现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路**花园大门口架子上,偷走被害人张某甲购买的一个外卖(内有蛋糕、饼干、纸巾等物,价值人民币69.35元)。 后快递员张某乙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70元。

2、2020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路**花园大门口架子上,偷走被害人周某某购买的一个快递(内有三箱牛奶及洗手液等物,价值人民币126.6元)。

3、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区**花园小区门口架子上,偷走快递员席某某寄放在该处的一个快递(内有一箱牛奶,价值人民币57.8元)。后席某某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57.8元。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视频追踪于2020年4月20日22时30分,前往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区**苑附近进行摸排,后在**苑门口马路发现一男子与梁某某极度相似,遂上前进行盘问,梁某某当场对自己多次盗窃快递和外卖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涉案电子订单、涉案监控录像截图、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陆某某、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张;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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