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人,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醉酒情况下,驾驶车二轮摩托车(粤WY****,案发时未悬挂)沿郁某某**镇**路由北往南方向驶入**路与**路交叉路口后左转弯往东方向行驶,与沿郁某某**镇**路从西往东方向行驶由黄某某(持44532219**********号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粤WR****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5.46mg/100ml。
经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梁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黄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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