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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阳西县**镇人民中路一间“某某”大排档吃饭,期间喝了“土炮”自制白酒,于10时许梁存梁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07608)从“某某”大排档出发,行至阳西县**镇人民中路88号门前路段被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检察官助理:余经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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