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评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南宫市明化镇一厂房内非法开设镀锌作坊,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厂房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邢台市广宗环境监控中心对土坑中的废水样本检测,样本中锌含量为38.1mg/L,超出国家标准19.05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厂房租赁协议、案件调查报告、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监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设镀锌作坊,并将含有超出国家标准10倍的锌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至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检察官助理:孟亚楠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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