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防城港市上思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初,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从2018年6月至7月间,梁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治病救人、支付工钱、办理贷款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多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26149元,用于赌博花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以为了让被害人黄某某证明爱被告人长长久久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 9999元。
2、2018年6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以借钱救患了肝癌晚期的干儿子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以支付给帮打理木头纠纷的人工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3200元。
4.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以解决木头官司赔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5.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以治病动手术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欺骗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950元。
6.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以救被抓的黑帮打手兄弟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欺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以打发黑帮打手兄弟开车需要加油费向黄某某借钱为由,欺骗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8、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办理贷款30万元需要3000元手续费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为由,欺骗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二、从2018年6月28日至在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为了从被害人黄某某处取得更多的钱财用于赌博,以黑社会杀害黄某某及其家人相恐吓威逼,多次向黄某某索取人民币共计485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以被害人黄某某不愿意离婚为由砸坏手机,驾车前往南宁要杀害黄某某的老公,并以此胁迫黄某某为其购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3456的手机。
2.2018年7月9日、10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办理1000万元贷款需手续费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要钱,并以黄某某如果不给就伤害她的家人进行威胁,迫使黄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帮师傅开房需要手续费为由,逼迫被害人黄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
4.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以为了保护黄某某的家人,他的打手与仇家发生冲突导致被枪击受伤需要医药费4000元,如果黄某某不给钱,他的打手将到那马将她老公打成重伤相恐吓威胁,迫使黄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
5.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以仇家已经跟踪发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娘家地址,仇家提出要2万元否则就打黄某某相恐吓威胁,迫使黄某某给其微转账人民币6000元。
6.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处理打手死亡后事需要12000元钱,如果被害人黄某某不给,其就去那马伤害被害人老公相恐吓威胁,迫使黄某某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2000元。
7.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以被害人黄某某打掉肚子里的小孩需要做法事为由让被害人转给其4888元钱,否则其将杀害她的家人来做陪葬相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4888元。
8.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对被害人黄某某乱发短信不满,要求被害人黄某某转账2000元请打手吃饭,否则打手将会伤害她的家人相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
9.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因使用被害人黄某某的汽车,被害人多次催促归还,被告人就以要求被害人转账1000元,否则就把车丢在上思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给其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兆山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
2.全部案卷及证据;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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