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7********,汉族,职业高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村**巷**号,暂住本市青浦区徐泾北城**路**弄**栋**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期间,多次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卖淫嫖娼活动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钱款,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长宁区**路**号SPA按摩店,以上述方法向该店老板胡某某索得钱款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长宁区**路**弄**楼**酒店,以上述方法向该酒店经理熊某某索得钱款人民币3000元。
3.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市虹口区**路**号**大厦**楼,以上述方法向该场所负责人张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3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甲、胡某某、熊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勒索钱款的数额及经过等事实。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勒索钱款的数额及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他人的支付宝账号收取钱款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报警记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某通过手机进行报警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梁某某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及甩棍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梁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三节事实中,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亮
检察官助理:黄 晶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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