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手机店购买了以他人身份开通的手机号码1501567****并使用。
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的住处被盗其机动车登记薄。其后,被告人梁某某后使用1501567****的手机号码与李某某家属联系,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否则被害人李某某不能获得上述机动车登记薄。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作案未得逞。
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罗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的住宅被入户盗窃。其后,被告人梁某某使用1501567****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罗某某联系,索要支付人民币3000元,否则被害人罗某某不能获得失窃的证件。案发后,被害人罗某某报警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作案未得逞。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在梁某某使用的小汽车内起获作案手机(号码1501567****),扣押被告人梁某某1本笔记本、1支铅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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