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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1日17时许,在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工业园旁的路边,张某某(已判决)与黄某某等人要对被害人金某某拍照,金某某将黄某某手机抢下阻止拍照,双方遂发生冲突。梁某某(已判决)召集来被告人梁某某、邓某某(已判决)、张某乙、黄某甲、张某丙(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威胁金某某索要现金15000元(人民币,下同),随后由梁某某、张某乙、黄某乙、陆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跟随金某某的朋友被害人章某甲前往银行取钱,梁某某则回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坡。同日19时许,张某某等人将金某某挟持至那备坡大榕树下,威胁金某某让其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赎人。随后被害人章某乙、章某甲、陈某某、黄某丙等人驾驶车牌号为桂A****9的大众朗逸汽车、车牌号为粤A****K的日产骊威汽车、车牌号为川A****9的大众速腾汽车进入那备村寻找金某某,另有车牌号为桂A****2的大众途观汽车、车牌号为桂A****0的***汽车停在村口等候。金某某看到章某甲等人前来解救,跑上章某甲的小汽车,章某甲等人加速驶离,梁某某、邓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张某乙、黄某甲等人见状持木棍、铁棍、石头等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打砸,停在村口的两辆小汽车也遭到打砸。被害人金某某、章某乙、章某甲被打伤头部、手臂、背部等处,被砸打的五辆小汽车车身、玻璃等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车牌号为桂A****2的大众途观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16266元、车牌号为川A****9的大众速腾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30661元、车牌号为桂A****9的大众朗逸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30909、车牌号为粤A****K的日产骊威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18677元、车牌号为桂A****0的***汽车损失修复价格为4673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票、维修结算单、被打砸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张某丙、陆某乙、梁某丙、陆某丙、张某乙、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章某乙、章某甲、陈某某、黄某丙的陈述;

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梁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辨认笔录: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偲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收条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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