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4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5********,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村**村**北村**巷**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1年8月25日假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曾系恋爱关系,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份单方面向其提出分手,梁某某因不满而心生怨恨,后于2018年8月中旬、2018年8月31日、2019年7月19日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分别将李某某所有的1辆粤E*****号牌宝马牌汽车、1辆粤E*****号牌英菲尼迪牌汽车、1辆粤E*****号牌东风日产牌汽车的车身刮花。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英菲尼迪牌汽车修复价格为6836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村**村**村**巷**号,联系方式:137********;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