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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2008829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4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4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因怀疑妻子即被害人黄某某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街**巷*号**公寓***房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砍伤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被砍后去到隔壁出租房躲避并报警。2020年4月19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红旗公寓门口抓获梁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5日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佳茵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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