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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24日至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8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在牟某某(已判刑)与罗某某(已判刑)的邀约下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老干所参与斗殴,由牟某某、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斧头、管制刀具、钢管、口罩等工具。同日23时许,牟某某安排其邀约来的人在铜仁市碧江区老干所附近一条巷道内等候,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后双方在巷道内和附近路上持械互殴、追砍,斗殴过程中梁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的右腿部砍伤,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失血性休克、右腘静脉断裂、右腓总神经及胫神经损伤程度分别属于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2. 2018年6月8日23时许,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藏酷酒吧门口,被告人梁某某因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梁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片将何某某的右脚膝盖、左手手肘砍伤后逃逸。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右髌骨骨折、肢体肌腱、肢体软组织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微伤、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蒲德静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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