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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5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6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王某某、何某某的孩子与被告人梁某某的外孙玩耍打闹时受伤,后双方就此事一直未能协商解决。2018年6月28日20时许,何某某到十堰市张湾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梁某某的住处理论此事,何某某与梁某某的丈夫郭某某发生争吵,并在梁某某家门外楼梯间处相互撕打。被告人梁某某回到家中,见状遂上前帮忙撕扯何某某。后王某某闻讯赶到现场,梁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撕打过程中,梁某某朝王某某面部打一拳致王某某鼻部受伤,王某某打梁某某额头一拳。经鉴定: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梁某某额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玉敏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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