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0年5月26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齐某甲家,被害人齐某乙与齐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齐某甲的外甥被告人梁某某用拳将齐某乙打伤。经鉴定,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民事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民事和解,赔偿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联系方式:158311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调查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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