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3月1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与某某乙两家因农田的事产生矛盾,2019年3月17日21时许,某某乙酒后在南丹县城关镇**村**屯某某丙家漫骂梁某某,后被旁人劝开。次日7时许,梁某某的妻子某某丁与某某乙因两家之前的矛盾在**屯发生争吵后相互扭打,梁某某见其妻子某某丁与某某乙发生打斗后,从家中拿出一根钢钎猛击某某乙头部致其受伤倒地。某某乙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经鉴定,某某乙的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逸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作案工具钢钎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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