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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7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6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某和张某某(在逃)因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坡头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而引发纠纷,吴某某打电话让被害人梁某甲来现场调解,张某某则打电话给文某某(已判决)要求其找人来现场“帮忙”。文某某遂打电话给黄某某林(已判决),黄某某林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接到电话后纠集梁某丙(已判决)、“阿海”、“黑仔”等人一同前往案发现场。文某某和其丈夫也随后到达现场。到现场后被告人梁某某与梁某甲争吵,梁某丙与吴某某争吵,后被告人梁某某殴打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丙等三人围殴吴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梁某甲被打致仰面跌倒,送院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甲符合额顶部打击及枕部撞击致严重颅脑损伤后发生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吴某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2017年5月10日, 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南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判决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病历资料、被害人治疗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丁、王某俊、梁某连、袁某某、朱某贵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同案人文某某、梁某丙、黄某某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证据审查分析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

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8年8月1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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