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住广东省清远**县**路**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1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10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与赖某某发生口角后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赖某某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妻子麦某某赔偿被害人赖某某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住广东省清远市**县**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