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2********,汉族,初中肄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7月1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学廷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三门峡市茅津北路狗市见面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梁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捅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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