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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五峰村8组。2018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早上0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双流区**街道**社区**组被害人肖某某租住房,因其双桥车被扣一事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执,在肖某某租住房门前用钢管将肖某某头部、肋骨、手臂等全身多处打伤。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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