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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田某区**镇**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早晨,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家房门口煮饭菜时,邻居杨某某认为梁某某吵闹影响其休息,即指责梁某某并吓唬要打梁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后杨某某将梁某某的炒菜锅踢坏,梁某某恼火就将杨某某推倒在地,双方在地面上扭打过程中,梁某某持地上半块砖头朝杨某某打砸几次,见杨某某头部留血后停止殴打,并到那坡派出所投案。经医生诊断、法医检验、鉴定,杨某某头部多处皮肤挫裂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伤害被害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沾染血迹的砖块、上衣;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伤势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情况说明、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7.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田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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