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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2年11月30日因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区**镇**酒馆吃宵夜时因被害人李某某的朋友说话不中听而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被告人梁某某用脚将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李某某踹倒在地上,致其左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支付被害人李某某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李梓烽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田林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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