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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8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务工人员,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厂**号楼,与被害人舒某甲因电动卷闸门安装的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抓住被害人舒某甲的双手,将其按住猛撞在墙上,造成被害人舒某甲右肩膀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因伤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17日10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农业银行附近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舒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九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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