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与丁某某在肥东县**镇**村一处鱼塘因下的渔网归属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梁某某将丁某某摔倒,造成丁某某的右外踝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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