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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飞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园**期仓库上班,因安全帽使用问题跟被害人朱某甲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拉,随后梁某某离开现场开摩托车回到其出租屋。梁某某的主管张某某打电话给梁某某让其回公司继续上班,梁某某答应回去上班,途径超市时买了一把西瓜刀用于防身。10时许,梁某某回到公司门口,见到朱某甲与其叔朱某乙、其弟朱某丙在公司门口等候,梁某某不想与朱某甲再起冲突便离开走回摩托车停放处,朱某甲跟随梁某某到了摩托车旁,朱某乙、朱某丙等人随后也围到梁某某身边。朱某甲率先用脚飞踹梁某某,随后朱某乙接着用拳头连续击打梁某某,朱某甲也继续用拳头连续击打梁某某,致使梁某某被打倒在地(期间梁某某并未还手)。梁某某倒地后仍继续被朱某甲和朱某乙围着拳打脚踢,公司管理人员张某某、毛某某等人将朱某甲和朱某乙拉开。梁某某起身后,朱某甲、朱某乙欲继续摆脱张某某、毛某某阻拦上前接近梁某某,梁某某便走到旁边的摩托车旁,从油箱旁拿出水果刀,朱某甲、朱某乙见状马上转身逃跑,梁某某追前几步,挥刀砍向朱某甲,朱某甲刚好被摩托车绊倒,刀砍中朱某甲脸部致其左眼球破裂、多处骨折(重伤二级),朱某乙见状返回冲向梁某某,梁某某又朝地上的朱某甲砍了一刀,致其左手臂及腋下受伤,后朱某乙、朱某丙和梁某某扭打在一起,张某某把梁某某的刀拿下。

同月7日,民警在南海区**镇**医院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重伤的重大损害结果,涉嫌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健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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