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黄某某、一名红衣男子(另案处理)一起回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小区**号楼门口时,红衣男子在**号楼门前小便。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着妻子陈某某回到楼下看见后,叫红衣男子不要在门口处小便,双方发生争执。梁某某、黄某某、红衣男子一起对李某某进行辱骂,红衣男子也推了下李某某。接着黄某某、红衣男子想离开时,李某某叫他们不要离开,称已报警。黄某某折返走近与李某某扭打在一起。梁某某见状冲上前用拳脚殴打李某某。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