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0********,汉族,文盲,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柘城县申桥乡梁集村梁集大街,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位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经鉴定,被害人位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梁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位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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