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三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罗定市**街道**村委****号,住深圳市宝安区**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黄某甲(已判刑)以回家经过**村路段时遭到欧某甲等人伏击为由,回村纠集被告人梁某某以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实施报复,六人分乘三辆摩托车,陈某甲搭载黄某甲,陈某丙搭载陈某乙,黄某乙搭载梁某某,由黄某甲、梁某某持火药枪,在公路上寻找欧某甲等人。在罗定市**一中后背路段黄某甲、梁某某等人发现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欧某甲经过后,便持枪追赶。李某某、欧某甲见状便驾车加速逃离,当经过**村委会门前路段时,欧某甲在摩托车高速行驶中堕车受伤,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也跌倒在地,黄某甲、梁某某持枪在其后继续追打,并将李某某劫持到**桥处释放。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逃跑后,村民发现欧某甲倒在**村委卫生站门口处,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欧某甲因碰撞、被他人用钝器物体打击头部,致头部损伤、颅骨骨折,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受纠集参与持枪追赶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民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拾陆册、光碟玖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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