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新兴县**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9时许,事主张某某在新兴县**镇**园**有限公司内上班,期间和工友梁某某发生纠纷后,梁某某用手挽住张某某的脖子,用脚绊倒张某某的脚后将张某某撬高后往地上摔去,将张某某摔倒后再用双手压住张某某的上半身,致使张某某的胸部等部位受伤。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对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作鉴定,张某某因胸部肋骨骨折而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珍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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