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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林某某家吃饭、喝酒后回家,为发泄因家庭矛盾产生的情绪,在从江县**镇**村**组自己家,将氧气瓶与打开阀门的液化气罐拿到一楼客厅内,又将汽油倒在客厅地上,并点燃布条扔到倒有汽油的地上。梁某乙在旁劝阻无果,梁某某又用打火机点燃淋有汽油的衣服,并将点燃的衣服扔在煤气罐旁,将煤气管点燃后离开现场。梁某乙发现火势变大便呼叫附近群众将火扑灭。该火造成梁某某家客厅内沙发被烧毁。

2020年10月1日,梁某某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气罐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纵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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