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房产中介费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液化气罐、大衣、打火机来到王某某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房间门口,向王某某再次索要中介费。因王某某拒绝给付,梁某某随即用打火机将液化气罐点燃,火苗将被害人唐某某的鞋架点燃,后被及时扑灭。事后,被告人梁某某被该小区保安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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