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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放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9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放火罪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房产中介费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液化气罐、大衣、打火机来到王某某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房间门口,向王某某再次索要中介费。因王某某拒绝给付,梁某某随即用打火机将液化气罐点燃,火苗将被害人唐某某的鞋架点燃,后被及时扑灭。事后,被告人梁某某被该小区保安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向蓉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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