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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2018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身在长沙市的被害人曾某某遭到冒充公安机关的团伙(另案处理)以办案为名实施电信诈骗后将自己的430万余元转至该团伙的指定账户,该团伙随即于当日将所诈骗被害人曾某某的430万元全部转移至下级账户,之后再继续分转到二级账户、三级账户、四级账户等多个账户中进行隐匿和转移。其中部分资金被下游账户银行卡持有人取现后转存至该团伙指定的账户中。被告人梁某某和同案犯潘龙秀(已判刑)等人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多个银行账户,在该团伙将所诈骗的资金分散转账至被告人梁某某和同案犯潘龙秀提供的账户后随即取出现金,再将现金存入该团伙指定的多个账户的方式帮助该团伙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赃款。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将转入自己提供的邮政银行卡62179939000********(用户名:严锦美)、农业银行卡62146248210********(用户名:梁某某)、6217681303501533(用户名:梁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7113********(用户名:林刚强)、6217731302634767(用户名:严锦美),xxxx2(用户名:严锦美)、农商银行卡62303611010********(用户名:严小颖)的共计13.5万元现金取出,之后转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同日,同案犯潘龙秀在被告人梁某某的指使下,将转账到以自己名义在中信银行开设的1张银行卡和以黄小玲名义在中国银行开设的1张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资金4万元取出后,之后转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取款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98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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