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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7********,河南省新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紫某某**镇**村**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梁某某在紫某某**镇**村**房,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钢筋等材料。经核价,该钢筋等材料价值人民币520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梁某某在紫某某**镇**村**房,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钢筋等材料。经核价,该钢筋等材料价值人民币560元。

3、2019年10月16日凌晨(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梁某某在紫某某**镇**村**房,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钢筋等材料。经核价,该钢筋等材料价值人民币520元。

4、2019年11月5日凌晨(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梁某某在紫某某**镇**村**房,收购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钢筋等材料。经核价,该钢筋等材料价值人民币 5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 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爱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紫某某**镇**村**,联系电话1364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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