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广西藤县人,中专文化,原藤县**厅**,住藤县**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进入藤县**音乐厅工作,负责该音乐厅**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音乐厅的工资发放,银行领取款业务、收取保管音乐厅每日的营业款等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4日,梁某某利用其保管藤县**音乐厅的三个银行帐户及营业收取的现金的便利条件,把该音乐厅的营业款600515.62元人民币用于一个叫“*赛车”网上游戏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1月4日,梁某某在藤县**音乐厅的追问下归还了20万元人民币给藤县**音乐厅。
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梁某某与其家属积极还款,与藤县**音乐厅签订还款协议,并于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5日还清了藤县**音乐厅全部款项,得到了藤县**音乐厅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