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住大庆市大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庆市大同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大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7月2日自行补充侦查,于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开始担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现已变更为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分局)**,主要负责收取、保管**镇六个行政村村民交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新农合保费”),然后再将新农合保费上交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账户中。2016年12月25日、26日,**镇六个行政村村会计将收取的村民2017年新农合保费通过转账、现金存款方式向梁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5906********卡中存入共计人民币2,654,220.00元。同年12月26日,梁某某利用暂时保管新农合保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新农合保费中的人民币2,600,000.00元用于购买两份中国农业银行产品类型为“本利丰步步高”短期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1,100,000.00元、1,500,000.00元。2017年2月15日,梁某某将上述两份理财产品全部赎回至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并将人民币2,646,840.00元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转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基金账户中,理财收益共计人民币9,637.80元,用于其个人下乡工作支出。2019年9月份,经省审计组审计发现问题后,梁某某于同年10月29日将理财产品收益人民币9,637.00元上交至大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分局收入户中。
经调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主动到大庆市大同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试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600,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将营利所得9,637.00元已上交,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 :谭慧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庆市大同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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