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下午**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一男子驾驶货车到事主李某某位于**镇**店收购1728.5公斤不锈钢废料,后双方就称重问题发生分歧,被告人梁某某乘人不备,强行拉货逃脱,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2099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抢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关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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