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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林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密谋先向被害人莫某某出售林某某的摩托车,然后再抢回。10月20日23时许,林某某约莫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商场交易摩托车。林某某和梁某某到交易地点后,由莫某某用支付宝向梁某某支付人民币2200元购买林某某的摩托车。后因该车没有汽油,莫某某提出叫梁某某、林某某带其去加油。当莫某某在**路**村对面的一间加油站加完油后,搭载梁某某、林某某两人经过**村工业区**家具路口时,梁某某、林某某两人以快到宿舍为借口,叫莫某某停车。莫某某停车后,梁某某伙同林某某以暴力手段将卖给莫某某的摩托车抢回,二人驾车逃离,后将车停放于**镇**坊**号后面的自建车棚。

破案后,民警起获被抢摩托车及现金人民币1470.34元。被害人莫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梁某某及林某某。

经鉴定,莫某某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院,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公然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刚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摩托车、款项现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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