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69号
被告人梁某,男,汉族,现年17 岁(1998 年**月** 日出生),初中文化,蒲城县孙镇**村**组村民,务工,身份证号码:6105261998************。2015 年8 月13 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迎宾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8 月13 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回到其租住的蒲城县古镇一巷** 号** 楼的租住房间内,遂对租住在另一房间的女性范某某产生非分之意,即携带避孕套翻窗潜入范某某的房间内,发现该范未在,后藏于房间门后等候。等该范进入房间后脱衣睡在床上后扑到床前,捂住该范的嘴巴欲对其实施强奸,但该范反抗大声呼喊后惊动房东,遂未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威胁手段,欲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物证避孕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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