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辩护人:谭正德律师,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经营体育彩票店期间,因存在不出票、做私庄以及侵吞彩资等违规行为,被深圳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解除代销资格。
2019年7月,梁某某借用其同学林某某的身份证再次成功申办体育彩票店(注册地址:龙岗区**街道**路**号,实际经营地址:龙岗区**街道**路**号)。期间,梁某某为非法牟利,私自接受他人的投注,并在非法外围网站上为他人投注“广东11选5”彩票,投注金额达84468.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计算机主机;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计算机主机壹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