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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号,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微信、QQ等工具与人聊天,介绍人员到709、234彩票网站赌博, 并以分享app网址、邀请码的方式将赌博网站推送给赌客注册参赌,赌博网站则根据参赌人员的下注金额按比例提成给梁某某。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将梁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至案发时止,梁某某累计介绍100余人到赌博网站赌博,从赌博网站抽成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梁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数份;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4、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动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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