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文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天天向上”、“七星互娱”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为其上下分的形式,组织魏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上述网站参与赌博,收取赌资共计262311元,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账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活页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函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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