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信宜市东镇镇凤岗马六村附近山头开设赌场,每天组织大批赌客以“板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每铺投注50元起,由梁某某负责发牌、抽水,然后从中获利。开设赌场期间,梁某某共非法获利约1500元。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邱某某等2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2.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 证人邱**等24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及同案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莹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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