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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大方县**乡*****的家中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凡某某、晏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家中开设的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梁某某抽头渔利共3000余元,梁某某2019年1月至10月的微信转账交易收支共计230余万元。2019年10月31日,梁某某组织晏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其家中打50元一注的捉鸡麻将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现金16940元人民币及用于微信转账的手机7部,麻将机1台,麻将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5.现场查获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开设赌场并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4日

:1.被告人梁某现住大方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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