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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7********,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在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开设的棋牌室内,梁某某提供麻将牌、麻将机作为赌具,多次组织徐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 等人进行赌博,梁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5月1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开设的棋牌室内,梁某某提供麻将牌、麻将机作为赌具,组织徐某某、黄某某、邵某某、林某某进行赌博,梁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6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青根宝音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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